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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谭晶晶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晶晶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08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晶晶,曾用名樊金明,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无业,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9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5月27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20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5)1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晶晶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丽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晶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17时20分许,被害人李某在本市福田区华强北地铁站C出口的中国银行ATM机取款后将一张中国银行储蓄卡(卡号为60×××63)遗忘在ATM机内。当日17时26分,被告人谭晶晶在该ATM机旁发现取款机屏幕显示处于服务操作状态,便分两次从被害人李某的上述中国银行储蓄卡里共计取走人民币5000元,随后将被害人李某的上述银行卡取出,并离开现场。2015年4月20日18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本市福田区华强北地铁站内将被告人谭晶晶当场抓获,涉案银行卡及赃款现金人民币5000元被现场缴获(均已发还给被害人)。以上事实,被告人谭晶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谭晶晶的身份材料、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涉案的银行卡及现金(照片)等书证、物证;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谭晶晶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检查笔录;光碟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晶晶无视国家法律,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晶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晶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晶晶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婷人民陪审员  肖晓璐人民陪审员  雷南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晓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