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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白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与钱敏卫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钱敏卫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白民初字第9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邮文。委托代理人:陈军。被告:钱敏卫。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与被告钱敏卫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敏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倩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