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谭华军与谭献章、李玉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华军,谭献章,李玉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谭华军,男。被执行人谭献章,男。被执行人李玉仙,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谭献章、李玉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谭献章、李玉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献章、李玉仙银行存款483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谭献章、李玉仙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陈春亮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