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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弋民二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王国军、马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王国军,马闯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二初字第00422号原告: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睿珂琪,总经理。被告:王国军,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马闯,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本院审理的原告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军、马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国军、马闯名下价值4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国军、马闯名下价值4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晶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莹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