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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执字第7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姬玉胜与周广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711-1号申请执行人姬玉胜,农民。被执行人周广珍,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曹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广珍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广珍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广珍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士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兴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