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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XA与被上诉人王XB离婚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A,男,195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B,女,195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某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A,被上诉人王XB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查明,1990年-1991年间在本村批宅基地五间,此时双方处于离婚状态,该五间宅基地以谁的名义审批,是否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没有查清,属于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高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丽珍审 判 员  程 浩代理审判员  韦 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