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扶诉前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后立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后立民,任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诉前保字第69号申请人后立民,现住扶余市。被申请人任树国,38岁,司机,现住扶余市。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任树国驾驶的号福田牌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任树国驾驶的号福田牌货车予以扣押。对申请人后立民提供担保的后春生在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账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景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季海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