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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仁法长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连甲英与蒙林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甲英,蒙林养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长民初字第37号原告连甲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城口镇。委托代理人丁贞,系仁化县法律援助处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石英,系仁化县妇女联合会工作人员。被告蒙林养,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城口镇。本院受理原告连甲英诉被告蒙林养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连甲英于2015年07月16日以考虑到儿子尚未成年,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甲英于2015年07月16日以考虑到儿子尚未成年,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甲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连甲英负担。审判员  罗韶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凯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