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仁法长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连甲英与蒙林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甲英,蒙林养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长民初字第37号原告连甲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城口镇。委托代理人丁贞,系仁化县法律援助处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石英,系仁化县妇女联合会工作人员。被告蒙林养,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城口镇。本院受理原告连甲英诉被告蒙林养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连甲英于2015年07月16日以考虑到儿子尚未成年,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甲英于2015年07月16日以考虑到儿子尚未成年,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甲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连甲英负担。审判员 罗韶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凯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