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郎晓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345号被执行人郎晓飞。被执行人郎晓飞退赔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5)辉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郎晓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退赔被害人冯某260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郎晓飞犯诈骗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退赔被害人冯某经济损失26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止,现正在服刑期间。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郎晓飞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对郎晓飞退赔冯天广经济损失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