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郑淑云与刘学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淑云,刘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79号申请人郑淑云,女,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刘学云,女,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道路交通事故人申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