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房俊杰与烟台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俊杰,烟台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297号原告房俊杰,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武韦君,山东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波,经理。委托代理人毕可超,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房俊杰与被告烟台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5元,减半收取1152.5元,由原告房俊杰负担。审判员 徐桂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