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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吴景合与金小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756号原告吴景合,男,汉族,63岁。被告金小印,男,汉族,32岁。原告吴景合诉被告金小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金小印身份信息错误,因此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景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霍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