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吴景合与金小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756号原告吴景合,男,汉族,63岁。被告金小印,男,汉族,32岁。原告吴景合诉被告金小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金小印身份信息错误,因此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景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霍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