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刑二终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爱军犯贪污罪上诉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二终字第00078号原公诉机关横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2014年7月1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横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4年7月25日经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横山县看守所。辩护人郑某,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万某,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横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4)横刑初字第002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一案的事实不清,且在二审期间又发现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刑初字第0023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横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标审 判 员 罗 涛代理审判员 马 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宝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