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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刑执字第2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杨林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2410号罪犯杨林,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08月28日作出(2007)丰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12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唐刑执字第8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7个月。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杨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5次,表扬2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林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林减去自2015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18日尚未执行的刑期,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毕作宝代理审判员:李静伟代理审判员: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王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