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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崇阳法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法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庞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雷伟,男。被执行人王美丽,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阳县卫计征字(2014)第1120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2015)鄂崇阳行非审字第00211号行政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雷伟在银行存款389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新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