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初字第006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斌与被告申伟、刘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634-1号原告马斌,男,生于1980年9月28日,汉族,陕西省佳县。被告申伟,男,生于1982年4月17日,汉族,陕西省佳县。被告刘孟,男,生于1989年11月30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斌与被告申伟、刘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马斌于2015年7月12日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冻结被告刘孟在中国工商银行榆林世纪广场支行账号。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加下:冻结被告刘孟在中国工商银行榆林世纪广场支行账号。并暂停支付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