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杨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刘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杨刑初字第00039号自诉人田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某某村。委托代理人罗某某,杨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某某村。2015年6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25日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杨陵区看守所。委托代理人薛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田某某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田某某指控,自诉人田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5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起床让自诉人为其拔火罐,自诉人让被告人等一会,被告人不同意,双方便发生争吵。被告人便抓住自诉人的头发往墙上撞,自诉人挣扎时将被告人的脸抓破,被告人恼羞成怒便从院子里拿了锄头在自诉人身上乱砸,并将自诉人拖到大门外,此时村民田春娟看见后拨打“110”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进行了调查,自诉人被家属送往杨凌示范区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1、左侧多发肋骨骨折;2、左侧第4肋骨骨折;3、双肺挫伤;4、侧少量胸腔积液;5、左颞部头皮血肿;6、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医院住院治疗6天未愈后回家休养。后自诉人伤情经派出所委托鉴定,自诉人伤情系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某目无法纪,对自诉人适用家庭暴力,造成自诉人轻伤二级的后果,依法已构成犯罪,特请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辩称,自诉人所述不全属实,2015年1月15日早上我让田某某给我拔火罐,她不给我拔,并大声骂我,我对其劝阻不听,并将我的脸抓烂,我无奈从院子里拿来锄头用锄把打了她几下,只是想吓唬她一下,她继续找事,我们才撕扯到大门口。辩护人薛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当庭认可其故意伤害自诉人的事实,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现已充分认识错误,且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案件发生双方均有过错,被告人亦愿意给付自诉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诉人田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2009年7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时田某某带有一女赵某某,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5年1月15日早上7时许,两人起床后,为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自诉人将被告人刘某某的脸部抓伤,被告人便从后院拿了一把锄头,用锄把在自诉人腰上、肋部、后背上乱打,后两人撕扯至大门外,被同村村民拉开。自诉人田某某被其女儿赵某某送往杨凌示范区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1、左侧多发肋骨骨折;2、左侧第4肋骨骨折;3、双肺挫伤;4、侧少量胸腔积液;5、左颞部头皮血肿;6、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区分局某某派出所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田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主体上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客观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依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自诉人控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且被告人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徐 萌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人民陪审员  兰晓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琼附主要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一条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