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弓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武支行,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武支行被执行人:弓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弓某某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弓某某账户内存款115000.00元执行员 :邬竖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全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