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3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与邓思礼、刘毅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刘毅,李玉兰,邓思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364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负责人黄光万,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山,该分行职工,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勇,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毅,男,生于1971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李玉兰(被告刘毅之妻),生于1976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邓思礼,男,生于1962年,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诉被告刘毅、李玉兰、邓思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5元,减半收取55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程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喻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