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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4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方善宏与应长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456-2号原告方善宏与被告应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善宏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应长辉名下车牌号浙B的汽车但未实际扣押,现申请执行人方善宏与被执行人应长辉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全额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甬奉执民字第4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