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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商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山东某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山东某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931号原告杜某某,女,195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郭丙池,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某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法定代表人郭新海,职务不详。被告山东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家平,职务不详。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山东某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杜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对被告山东某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秀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