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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民初字第2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任某甲与任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任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民初字第2175-1号原告:任某甲。委托代理人:谢秀娟。被告:任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甲诉被告任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甲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沈妙正人民陪审员  余雪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解蓉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