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荆州区刑初字第00095号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日被羁押至3月14日依法逮捕。现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鲁明俊,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易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鲁明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以1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得30小包毒品氯胺酮(K粉)。2015年2月28日21时许,张某、黄某、吴某、李某、龚某、朱某等六人在荆州区荆州中路城中城永乐会KTV包间唱歌,欲吸食毒品氯胺酮,张某遂打电话向杨某购买。被告人杨某接电话后随即赶到城中城永乐会KTV,以200元价格卖给张某3小包毒品氯胺酮。当日22时许,公安机关将正在吸食毒品的张某等六人当场抓获,现场扣押1小包毒品氯胺酮。2015年3月1日,公安机关在荆州区荆南路奥驰酒店门口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在其身上搜出9小包毒品氯胺酮并予以扣押。经鉴定,10小包氯胺酮,净重为4.9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证人黄某、张某、龚某、朱某、李某、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扣押物品清单、相关通话记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刑毒化(2015)076号、077号鉴定意见书、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荆分公(东)行决字(2015)170号、171号、172号、173号、174号、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德庆审 判 员 何付蓉人民陪审员 刘子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桑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