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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关富有与珠海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富有,珠海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5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富有,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5239。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张楹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明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32,系该××员工。上诉人关富有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关富有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关富有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关富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关富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庆锋代理审判员  艾欣欣代理审判员  唐育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宝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