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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成舟、刘丽杰、沈阳禹生涂料有限公司与刘守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成舟,刘丽杰,沈阳禹生涂料有限公司,刘守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1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舟,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刘丽杰,女,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丽杰,女,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禹生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成舟。委托代理人:刘丽杰,女,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守伦,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付奎勇,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上诉人李成舟、刘丽杰、沈阳禹生涂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守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经开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成舟、刘丽杰、沈阳禹生涂料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成舟、刘丽杰、沈阳禹生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成舟、刘丽杰、沈阳禹生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成舟、刘丽杰、沈阳禹生涂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上诉人李成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悦审 判 员  范猛代理审判员  杜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桂芸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