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许文字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文字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64号罪犯许文字,男,1963年5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于2000年7月24日作出(2000)榕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文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继续追缴赃款2096002.6元返还被骗厂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于2000年10月30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5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5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8年8月8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12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9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有履行财产刑能力而未履行财产刑,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文字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