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熊加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熊加周,王小蓉,傅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139号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2号财富大厦A座29-6。法定代表人:许少才。被申请人熊加周,男,汉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王小蓉,女,汉族,1974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傅兵,女,汉族,1983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熊加周、王小蓉、傅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保全标的:950000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小蓉名下位于沙坪坝区××街××号房屋及位于沙坪坝区××村××号房屋。担保人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小蓉名下位于沙坪坝区××街××号房屋及位于沙坪坝区××村××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