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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季旺同与任吉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旺同,任吉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初字第640号原告季旺同。被告任吉宝。委托代理人任星其。系被告之父。特别代理。原告季旺同与被告任吉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旺同、被告委托代理人任星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旺同诉称,2015年2月15日其驾驶摩托车沿镇三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被告任吉宝驾驶的摩托车碰撞,致其受伤。其被送往庆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6076.06元。经庆阳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受伤伤残属九级;取除内固定物手术费用13970元,支付鉴定费1838元(含会诊检查费338元)。本起事故经镇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现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36076.26元、误工费8750元(87.5元/天×100天)、护理费5250元(87.5元/天×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320元(40元/天×29天×2人)、住院营养费1160元(40元/天×29天)、交通费832元、取除内固定物手术费用13970元,摩托车维修费500元、鉴定费1500元、会诊检查费338元,伤残赔偿金依法律规定处理。被告任吉宝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愿赔偿部分费用15000元,且要求原告赔偿摩托车被他人扣押,导致生活不便的误工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11时40分,被告任吉宝驾驶甘M840**号“轻骑”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镇三公路24KM+50M处,与同向行驶的季旺同驾驶的无号牌“豪江”牌二轮摩托车左转弯时相碰撞,致原告季旺同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季旺同被送往庆阳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左侧内踝骨折、左侧髋部、踝关节软组织损伤、窦性心动过速、前列腺肥大并炎症、低蛋白血症、失血性贫血、血小板减少症,住院治疗29天,花去医疗费36076.26元、交通费832元。本起事故经镇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镇公交认字【2015】第00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任吉宝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季旺同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6月22日庆阳市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季旺同伤残进行鉴定,【2015】庆医临鉴(06)Y005号鉴定书鉴定原告季旺同受伤伤残属九级;取除内固定物手术费用13970元(今后医疗费),支付鉴定费1838元(含会诊检查费338元)。镇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未果,原告季旺同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原、被告身份证明,证实原、被告主体身份;2、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述,证实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告受伤的事实;3、庆阳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条据、出院证明书、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清单、交通费票据,证实原告的伤情、住院天数、用药情况、花去医疗费用及交通费的事实;4、镇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镇公交认字【2015】第00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起事故责任划分的事实;5、庆阳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2015】庆医临鉴(06)Y005号鉴定意见书、收费条据,证实季旺同受伤伤残属九级、取除内固定物手术费用13970元、支付鉴定费1838元(含会诊检查费338元)的事实。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安全、合法的原则运行,本案原告季旺同和被告任吉宝共同违反了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原告季旺同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一个原因,被告任吉宝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车速,不按规定超车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另一个原因,按照二人对发生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违规情况及过错严重程度,本院认为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准确的,应予确认,并应以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原告季旺同提供的庆阳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2015】庆医临鉴(06)Y005号鉴定意见书,符合证据规则的形式要件,对其伤残等级属九级及取除内固定物手术费用13970元的鉴定意见,应予采信。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下发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及《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原告要求赔偿摩托车维修费,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摩托车被扣押,导致生活不便的误工费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季旺同所花医药治疗费36076.06元、误工费11200元(2015年同行业日平均工资87.5元/天×2015年2月15日至2015年6月22日定残日前一天,共128天)、护理费2537.5元(2015年同行业日平均工资87.5元/天×住院天数29天)、残疾赔偿金83216元(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04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20%)、住院伙食补助费1160元(40元/天×29天)、住院营养费580元(20元/天×29天)、交通费832元、取除内固定物手术费用13970元,共计149571.56元,由被告任吉宝赔偿97000元,其余由原告季旺同自负。上述判决内容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鉴定费1838元,共计2058元,原告季旺同负担728元、被告任吉宝负担13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杰审 判 员  张建军人民陪审员  刘邦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彦雄附注: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条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所在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