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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白月霞与青岛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月霞,青岛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1745号原告白月霞,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图什市。委托代理人田建宏,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216号102室。组织机构代码号:70640736-3。法定代表人伦丽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国浩,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即墨市,系被告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月霞诉被告青岛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月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22.50元,由原告白月霞负担。审 判 长  韩 飞审 判 员  崔满良代理审判员  牟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繁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