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民初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与杨应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杨应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0694号原告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地址镇江新区通港路8号通都雅寓4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承举,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徐翰,该所律师。被告杨应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杨应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杨应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