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马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淑富诉被告王元富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富,王元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75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刘淑富。委托代理人罗学军,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元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富诉被告王元富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富撤回对被告王元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邱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家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