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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刑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刘丽刚、熊伟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刑执字第36号被执行人:刘丽刚,绰号“矮子”、“小刚”,男,1979年5月21日生。被执行人:熊伟,男,1974年8月18日生,南昌市人,汉族。刘丽刚、熊伟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刘丽刚、熊伟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湖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丽刚存款及收入人民币3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熊伟存款及收入人民币3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米 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清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