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商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卢小鹏与叶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小鹏,叶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648号原告:卢小鹏。被告:叶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小鹏诉被告叶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小鹏在收到本院2015年7月8日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次日起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宇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