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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商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卢小鹏与叶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小鹏,叶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648号原告:卢小鹏。被告:叶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小鹏诉被告叶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小鹏在收到本院2015年7月8日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次日起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宇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