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军军与王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正在履行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0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志军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寇腾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