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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078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系出自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朱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姚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