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焦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209号公诉机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甲,女,1986年6月2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山西省高平市人。2015年5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原籍。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市检公诉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前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0月份,被告人焦某甲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免学办驾照,以给郭某甲及其哥哥郭某乙办驾照为由,骗取郭某甲和郭某乙现金11000元,用于自己挥霍。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焦某甲的家人退赔被害人现金11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1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焦某甲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焦某甲与被害人郭某甲原系同事关系。2014年10月份,被告人焦某甲编造自己有能力能为他人免学办驾照的谎言,取得被害人郭某甲的信任,骗取被害人郭某甲及其哥哥郭某乙现金11000元,将该款挥霍。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焦某甲的亲属退赔了被害人现金11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一)书证:1、高平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退款证明及领款证明证实,被告人焦某甲的父亲焦某乙于2015年5月20日将焦某甲所骗现金11000元退还,同日被害人郭某甲将该款领取。3、被害人郭某甲出具的谅解书。(二)被害人陈述:4、被害人郭某甲的询问笔录证实:我和焦某甲原来同在高平良户客栈饭店上班,焦某甲是大堂经理,我是服务员。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我和焦某甲在聊天时,我说我报考的驾校过了科目一已经两年了,后面的科目还没有过,焦某甲说她有关系能办,科目二、三、四包过,一个人5500元钱,让我明天给她拿钱。第二天我拿了5500元钱在饭店给了焦某甲。没过几天我哥给了我5500元钱让给他办,我拿上钱后也是在饭店给了焦某甲。焦某甲承诺的2014年底就能办好,办不好的话就给我退钱。到了第二年正月的时候,焦某甲在饭店上了两三天班就不干了,我打电话催她要钱,她一直说在外地。第一次在饭店的包间给她钱的时候,饭店有个叫付某的厨师看见过。5、被害人郭某乙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10月份左右,我妹妹郭某甲和我说焦某甲能帮别人办理驾驶证,需要5500元钱。过了几天后我就把5500元给了我妹妹,让她帮我办一下这个事。2015年春节前,我问我妹妹驾驶证的事怎么回事,我妹妹说等过完正月就办出来了,但是等到正月的时候也没有办出来,我就跟我妹妹说不行让焦某甲把钱退了。过完正月后,我听我妹妹说联系不上焦某甲了。2015年5月份,我妹妹把钱给了我。(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为他人办驾驶证,骗取现金人民币1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其的刑事责任。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焦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焦某甲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还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不致于再发生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麦强人民陪审员 张 路人民陪审员 侯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秀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