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臧玉与苏继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玉,苏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1850号申请执行人臧玉,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苏继华,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申请执行人臧玉诉被执行人苏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普民一(民)初字第5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苏继华应给付臧玉人民币100000元,但苏继华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臧玉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继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苏继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苏继华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苏继华的财产状况,未查得被执行人苏继华有登记的财产。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苏继华财产的情况表、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本院认为,现未查实被执行人苏继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臧玉,申请人臧玉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185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代理审判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