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初字第5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高海强与何建林、袁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强,何建林,袁小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50098号原告高海强,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何建林,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袁小花,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强诉被告何建林、袁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海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高海强承担。审判员 石丽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辛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