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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毛勤书、毛玉兴与被告吴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勤书,毛玉兴,吴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毛勤书,男,生于1945年10月30日,汉族。原告毛玉兴,男,生于1973年10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毛勤书,基本情况同上,系原告毛玉兴之父。被告吴昊,男,生于1983年7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勤书、毛玉兴与被告吴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勤书、毛玉兴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吴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勤书、毛玉兴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勤书、毛玉兴撤回对被告吴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勤书、毛玉兴负担。审判员  孙彦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思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