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与罗金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罗金玉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281号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街道办事处区治大院内。法定代表人赵金平,主任。被告罗金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与被告罗金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被告罗金玉已经自行拆除房屋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担。审 判 员 李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任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