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民申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孙维定与吕建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维定,吕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申字第0000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孙维定。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吕建明。再审申请人孙维定因与被申请人吕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邮民初字第07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孙维定诉称,其与被申请人吕建明素不相识,没有任何借款的需求,至今也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款项。原审判决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不足,故请求对(2015)邮民初字第0732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孙维定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申请人吕建明借款50万元的事实,有再审申请人所立借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现金的照片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再审申请人提出钱被“陈某”拿去使用,并不影响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其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综上,再审申请人孙维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孙维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兆辉审 判 员 俞大农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