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4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胡光宏与上海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光宏,上海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4780号原告胡光宏。被告上海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迎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国芳。原告胡光宏诉被告上海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燕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光宏,被告万通公司委托代理人林国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光宏诉称,2014年11月11日,原告至被告处购车,购车合同约定,总价160800元(包括车价144900元、保险费6000元、装潢费8900元、上牌费1000元),合同订立当日,原告支付2000元,11月18日,原告又支付余款158800元。之后,原告至被告处提车,被告告知原告因年底,上牌费用上涨,故原告无奈,只得取回材料后到其他地方上牌。原告认为,被告未提供上牌服务,故上牌费1000元,应当予以退回,故诉诸法院,要求被告退还上牌费1000元。被告万通公司辩称,原告确实在被告处购买车辆,价格也如原告所述,但双方合同约定上“上海牌”,但原告并未拍到上海牌,无法立即上“上海牌”,而原告却擅自上外地牌照,违反合同约定,故被告不同意退还原告上牌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订立汽车销售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车辆��辆,总价为160800元(车价144900元、保险费6000元、装潢费8900元、上牌服务费1000元),合同第六条约定,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沪牌”上牌手续……,合同订立当日,原告支付2000元,余款158800元于2014年11月18日付清。之后,于同月20日左右,原告至被告处取回相关材料后自行办理了车辆上牌事宜,所上牌照为某某。关于原告为何自行上牌原因,原告表示因为被告擅自涨价,导致原告只能想办法自行解决,被告表示双方约定“上沪牌”,而原告无法提供上海牌照上牌额度,故无法为原告提供上沪牌的服务,原告之后擅自改上外地拍照,属于违约。以上事实,有汽车销售、服务合同、发票、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为原告提供上牌服务,现被告未能为原告提供上牌服务,���且,被告又将相关上牌材料退还原告,可以确定双方就上牌事宜,达成了新的意见,即上牌事宜由原告自行处理,故被告所收取的相关上牌费用,应当退还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光宏人民币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上海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燕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源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