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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一终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成都濠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何磊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濠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终字第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濠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6号。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开春,男,生于1979年7月17日,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代理人高阳,男,生于1980年10月30日,住四川省青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磊,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武,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濠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谢池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5)旌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濠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濠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成都濠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成都濠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挺代理审判员  张天天代理审判员  罗德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