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党召召与曹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276-1号申请执行人党召召,女,生于1958年11月3日。被执行人曹碧峰,男,生于1946年9月16日。党召召与曹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曹碧峰清偿党召召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445.9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曹碧峰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党召召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曹碧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曹碧峰仍未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曹碧峰与其妻韩银婵共同生活期间对财产及债务并未有特别约定,被执行人曹碧峰所欠债务应为家庭共同债务,故韩银婵��曹碧峰应承担的欠款负有连带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碧峰之妻韩银婵在陇县农村商业银行堎底下支行账户27030910011030042ⅹⅹⅹⅹ2中存款人民币3545.9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