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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特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褚甲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褚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特字第52号申请人褚甲,****年*月*日出生。申请人褚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葛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褚甲述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女儿。现被申请人葛某因患老年痴呆,无语言表达能力。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葛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经查,申请人褚甲系被申请人葛某之女。本院告知申请人褚甲应提交对被申请人葛某进行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所需的相关证据材料,但申请人褚甲未能在本院限定的期间内予以提交。本院认为,申请人褚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葛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未能提供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所需的证据材料,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褚甲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王卫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