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喜清诉被告葛景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喜清,葛景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727号原告:杨喜清,女,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景竹,女,194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杨喜清诉被告葛景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杨喜清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喜清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喜清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喜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喜清负担。审 判 长 张建民代理审判员 王晓玉陪 审 员 郝卫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方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