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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喜清诉被告葛景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喜清,葛景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727号原告:杨喜清,女,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景竹,女,194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杨喜清诉被告葛景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杨喜清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喜清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喜清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喜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喜清负担。审 判 长  张建民代理审判员  王晓玉陪 审 员  郝卫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方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