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景兰与温州市金太子餐饮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刘景兰,温州市金太子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516号申请执行人:刘景兰。被执行人:温州市金太子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怡微。申请执行人刘景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温劳人仲案字(2015)第40号仲裁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7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市金太子餐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775.3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闻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