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魏初镇与温春利、温春暖、黄竤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初镇,温春利,温春暖,黄竤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826号原告魏初镇,男,1966年8月7日出生。被告温春利,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被告温春暖,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被告黄竤清,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初镇与被告温春利、温春暖、黄竤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初镇自愿撤回对被告温春利、温春暖、黄竤清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初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初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成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迎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