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执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宋立锁破坏电力设备、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2426号罪犯宋立锁,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09月1日作出(2004)唐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宋立锁犯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7000元。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0日以(2004)冀刑二终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宋立锁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12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唐刑执字第8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10个月。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宋立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6次,表扬3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宋立锁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立锁减去自2015年7月16日至2017年1月16日尚未执行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7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毕作宝代理审判员:李静伟代理审判员: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王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