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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乐普橡塑有限公司、王乐稳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乡市乐普橡塑电器有限公司,王乐稳,吴英侠,王灿昇,张玉生,赵维霞,宋淑华,孙沙沙,吴术贵,张庭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18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乡市乐普橡塑电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乐稳,男,汉族,1958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吴英侠,女,汉族,1976年5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灿昇,男,汉族,1990年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玉生,男,汉族,1958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维霞,女,汉族,1957年7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宋淑华,女,汉族,1970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沙沙,女,汉族,1984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术贵,男,汉族,1947年5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庭珍,女,汉族,1950年9月21日出生。关于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乐普橡塑电器有限公司、王乐稳、吴英侠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5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乡市乐普橡塑电器有限公司、王乐稳、吴英侠、王灿昇、张玉生、赵维霞、宋淑华、孙沙沙、吴术贵、张庭珍银行存款420530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维宁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银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